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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检查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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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收费检查报告4篇,供大家参考。

教育收费检查报告4篇

篇一:教育收费检查报告

17 年春季规范教育收费 治理教育乱收费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接通知后,我校及时对学校各种教育收费行为进行认真自查,经查,我校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收费行为,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学校收费及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1.我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出现乱收费现象发生。

 2.我校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住宿费政策,从不对任何学生收取住宿费。

 3.严格执行学校收费标准。不对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生教辅资料、保险等费用采取学生自愿原则,学校不代收任何费用。

 4.我校认真执行辽县教体发[2015]13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学校食堂学校办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5、学校没有与入学挂钩收取捐资赞助费的行为。

 6、学校切实加强民生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保证将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没有发现套取、挤占、挪用、贪污教育民生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7.经我校认真自查,无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资金情况发生。

 二、学校教辅材料征订情况 1、中小学教辅材料按照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品种范围内,严格落实“一科一辅”。

 2、订教辅材料给家长下发通知书,落实学生自愿购买,由县教体局主渠道发行。

 三、教师有偿家教、有偿补课及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治理情况 我校地处偏远的山区,学校狠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有偿家教的现象,我们水泉也没有社会培训机构,每年暑假乡中心学校及学校把中央八项规定提到议事议程,严禁收受礼金礼品、严禁教师参加或举办升学宴、谢师宴等突出问题,并与有关人员签订责任状。

 四、规范收费制度建设情况 1.我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健全。成立了以校长、书记为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

 2.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每学期按时进行公示。

  水泉九年一贯制学校

 2017-5-23

篇二:教育收费检查报告

科技大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 太原科技大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 教育收费工作自查报告 教育收费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山西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3 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厅际办函[2013]1 号)文件精神,学校立即召开专门会议,由校纪委牵头下发教育收费自查通知,针对 2013 年秋季以来的教育收费行为,在学校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学院、成教院、人事教育处、晋城学院、华科学院、化工学院等涉及教育收费的单位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历年来,我校教育收费工作始终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经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每年按时、按要求进行收费许可证年检工作,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所有预算外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情况 附属幼儿园认真学习贯彻 《关于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没有向家长收取特长费、捐资助学费及赞助费。保教费等收费标准符合通知规定,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建立了民办园收费备案程序。

 没有在通知之外自设收费项目, 没有收取教材费、 书本费等。

 二、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情况 附属学校没有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竞赛、办班;不存在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没有违规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择校费等各种费用。公开了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

 三、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 我校不存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

 四、普通高中择校生政策执行情况 我校没有附属高中。

 五、规范高等学校招生及收费情况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在招生录取中不存在收取与录取挂钩的收费行为,不存在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省级政府批准。2013年收费专业共计 53 个和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四年制理工类专业。学校严格依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晋教计财[2000]30 号文件精神,按标准收取学生学杂费。晋城校区招生的学费、公寓费按照收费许可,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晋教计财[2000]30 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费字[2002]250 号的文件规定,规范收费,并予以收费公示。

 六、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情况 教辅材料的选用根据万柏林区教育局的征订计划进行征订, 坚持“一科一辅”和自愿原则,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行为。学校和教师没有在此以外以暗示、推荐、指定等方式组织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教职工不组织参与违规补课并收费。不存在课堂内容课外补,不暗示、诱导、动员或胁迫学生参加补课或有偿家教活动。

 七、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情况 教师没有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补课。

 学校不存在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等问题。没有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式变相组织补课及收费。

 八、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附属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系统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建设, 参与了教育部学籍系统对接。

 通过学籍系统查看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的拨付情况。不存在虚假、 冒领、 克扣、 挪用、 挤占、 截留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行为。学校无财务,所有财务由科大计财处管理,实施“收支两条线” 。

 九、教育收费政策清理规范情况

  学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将教育收费政策自查情况和拟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上报审核,并将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方式及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十、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情况 附属中小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学生免收学杂费。代收费也按照市、区教育局相关政策规定只收取课本费和校服费。严格执行代收费公示制度, 并以家长会形式告知家长代收费项目及金额。

 根据国家 “一费制”文件规定,目前附属中学学生书费由学校进行代收费,根据万人社[2012]38 号文件规定,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进行代收费。

 涉及到学生方面的除学费、公寓费以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费字[2012]397号文件规定,采取自愿原则和非营利的原则,进行规范服务,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公示制度,无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收费公示情况 学校本科、研究生、幼儿园、中小学等全部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网络公告等方式长期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单据等向学生家长通知收费情况。

 学校始终都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来抓,积极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源头治理和预防力度。经全面自查,学校无教育乱收费情况,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措施,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成果,真正做到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新形象、为学生、家长、社会做实事,促进教育公平。

  太原科技大学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篇三:教育收费检查报告

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教育收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教育收费政策,加大教育收费监管力度,深入整治校外培训机构、民办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问题,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监管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收费监管体系,深化教育乱收费行为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着力构建教育收费良好生态。

 (二)主要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要求,通过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高考咨询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机构的教育收费行为,推动我县教育收费秩序持续向好,为推动我县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一)检查范围。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高考咨询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机构 2020 年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时间。2022 年 3 月 10 日至 7 月 20 日。

 (三)检查重点。

 1.检查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问题。一是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落实《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 号)要求,依法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家长和学生的价格欺诈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二是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依据现行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课后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截留、

 挪用、挤占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等违规问题。

 2.检查职业教育阶段收费问题。重点检查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职业学校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学校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3.检查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本地比较突出的乱收费问题进行治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问题:疫情防控期间收费政策未落实到位、不公开、不透明,未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转嫁疫情成本损失;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收费公示不规范;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未执行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

 教辅资料;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 APP 或收取使用费;幼儿园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中小学校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资料、试卷、取暖、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高中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内的学费标准;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校外培训机构、高考咨询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在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等问题。

 三、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3 月 20 日前)。各有关单位要集中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一是落实工作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收费检查工作方案认真梳理本地区教育收费单位,摸清底数(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结合近年来教育收费案件查处情况,排查分析本地教育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特点,落实工作要求。二是积极宣传引导。积极宣传教育收费相关政策,利用提醒告诫、行政

 约谈等手段,提醒告诫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三是督促自查自纠。督促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对于自查自纠中发现且及时整改的问题,可依法依规从轻或免予处罚。

 (二)检查处理阶段(3-6 月)。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近两年教育收费检查情况,采取交叉检查等有效方式,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工作。要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工作,为检查工作打好基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将视情况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三)分析总结阶段(7 月 1 日至 7 月 20 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教育收费检查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深入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及时报送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部署,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细化方案、明确目标、抓好落实,以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的态度,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教育收费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要做好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工作落实。

 (二)畅通投诉举报,及时化解矛盾。充分发挥 12345、

 12315 等渠道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一方面收集整理、分析研判违法违规收费线索,为检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另一方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化解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密切关注社会舆论,聚焦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举一反三、夯实责任、一抓到底,坚决遏制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坚决曝光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为违规行为“画像”,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三)加强沟通协调,推进政策完善。加强与有关政策制定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结合检查实践,推进政策完善,切实解决因政策不清、界限不明导致的违规收费问题。督促学校完善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收费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建立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推进行纪衔接,凝聚工作合力。严格落实“行纪衔接”要求,检查中发现违纪线索的,及时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在执法办案中遇有拒不接受检查、屡查屡犯、拒不落实整改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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