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子浦范文网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旷工党纪处分7篇

| 浏览量:

旷工党纪处分7篇旷工党纪处分 旷工认定及处理流程 旷工定义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在不能事先通知公司,且不得不迟到或缺勤的情况下,该员工或其代表人(家庭成员) 必须在缺勤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旷工党纪处分7篇,供大家参考。

旷工党纪处分7篇

篇一:旷工党纪处分

认定及处理流程

 旷工定义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在不能事先通知公司, 且不得不迟到或缺勤的情况下, 该员工或其代表人(家庭成员)

 必须在缺勤当日他轮班开始的 12 小时内打电话通知其主管, 否则将视为旷工。

  如果员工或其代表人(家庭成员)

 在 12 小时内通知其主管, 必须提供令公司满意的关于缺勤的合理理由, 包括以下信息: 1、 姓名和身份证号 2、 所在的区域及主管的姓名 3、 轮班时间 4、 缺勤理由及证明 5、 预计返回工作的日期

 公司认可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提前 12 小时内事先通知, 这些情形将由员工的主管来审核, 以便确定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缺勤相关文件。

 如果在未报告缺勤的情况下缺勤累积达到三(3)

 个连续的工作日,公司保留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员工的缺勤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一再缺勤或迟到可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在达到旷工导致开除条件时, 在 24 小时内经教育无效后, 公司则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无法取得联系(24 小时)

 或取得联系后未在规定的时间 (24 小时内)

 内到公司填写解除合同的,公司将会以邮递信函方式或由员工主管和安全主管同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员工或其家属该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事实, 并由员工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后, 即日起员工的一切行为与公司无关。

 通

 知

  【

  】

 同志, 你现在已连续旷工达到 3 天, 我们多次和你联系未果, 根据劳动法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应予以除名, 请你在接到该通知 24 小时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将立即作除名处理。

 书面通知一式两份,一份留给员工及家属, 另一份将由安全主管在员工签字后 24 小时内交车间统计员处, 统计员必须在 24 小时内将报告交到公司。

 特此通知。

 本规定解释权归车间

 结构件价值流

  2012 年 8 月 16 日

篇二:旷工党纪处分

工无故旷工处理通报

  员工无故旷工处理通报

 员工无故旷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会给旷工员工通报处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员工无故旷工处理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员工无故旷工处理通报范文一

 现有公司员工 XX,于 20xx 年 10 月 19 日至 10 月 25 日,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 X 天(周末不列入)。此员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了影响。为严肃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对李晓君同志作出以下处理:

 一、扣除当月全勤奖金¥200 元;

 二、扣除当月 5 天基本工资共 XX 元;

 三、罚款¥100 元。请全司员工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XXXXXXXXX 有限公司

 年 12 月 3 日

 员工无故旷工处理通报范文二

 生产二组员工**于**月二十六日下午无故旷工四小时,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导致流水线滞留,影响生产,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记旷工四小时,4 小时*3=12 小时,报财务核算,从**

 账目中扣除 12 小时工资。其次予以通报批评。

 ***制衣办公室

 20**-1-27

 员工无故旷工处理通报范文三

 兹有我厂职工XXX,男,现年 XX 岁,系 XX 车间 XX 工种。

 该同志自 XX 年 XX 月 XX 日到 XX 年 XX 月 XX 日连续旷工 XX 日,厂办多次通知拒不到厂报到,其行为违反了我厂XX 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为严肃厂纪,从即日起给予XX 同志 XX 处分。

 特此通知

 XXX 厂办

 XX 年 XX 月 XX 日

篇三:旷工党纪处分

-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党内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 年 12 月 31 日)

 (二)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 8 日)

 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 ,浙人公„2003‟32 号,2003 年 1 月 21 日)

 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

 -2- 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 „2007‟45 号,2007 年 12 月 6 日)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号,1998 年 4 月 8 日)

 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发„1994‟4 号,1994 年 3

 -3- 月 8 日)

 ②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代替并废止)

 ③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 ,中组发„2007‟2 号,2007 年 1 月 4 日)

 ④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

 -4- 级别。

 (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 ,浙组„2007‟45号,2007 年 12 月 6 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按浙组„1998‟23 号、浙人奖„2000‟14 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资金停发。

 (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 ,中组发„2008‟81 号,2008 年4 月 30 日)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二)职务级别 1、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意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如干

 -5- 部管理权限改变的,原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将干部人事档案移交给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由新管理机关按有闫规定确定职务、级别。

 ( •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 号,1999 年 7 月 29 日)

 2、按照中纪办„1988‟92 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1996‟82号文件的规定,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降低职务和工资的具体办法,可按浙人奖„1997‟70 号文件规定,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从次月起按降低后的职级享受待遇。

 ( •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组„1999‟42 号,1999 年 7 月 29 日)

 (三)工资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工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到政纪处人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超,按办事员职务根据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

 -6- 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虽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虽工资执行。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倒级差改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

 (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2、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 2006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 2 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发„2008‟81 号,2008年 4 月 30 日)

 (四)年度考核 1、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7-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 8 日)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惩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四、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二)职务级别 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赂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降低职务、级别 参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招待标准第(二)条 (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

 -8- (四)年度考核 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 8日)

 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 12 日)

 3、受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镒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五、开除党籍 (一)重新入党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备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二)职务级别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搪行标准第(二)条。

 -9- (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

 (四)年度考核 1、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 8 日)

 2、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一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 12 日)

 3、受开除党籍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六、其他事项 (一)违纪钱物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下落不明)

 、第三十七

 -10- 条(违纪党员死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处分决定宣布、归档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三)处分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纪律检查建议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 ,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1994 年 5 月 1 日)

 -11- 第二部分

 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行政警告处分 (一)处分期限 1、解除处分时间半年(六个月)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1993 年 10 月 1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奖„1994‟110 号,1994 年 10 月 31 日;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 年 1 月 1 日)

 2、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并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1993 年 10 月 1 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奖„1994‟110 号,1994年 10 月 31 日)

 (二)年度考核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

 (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 12 日)

 2、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

 -12- 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 ,浙人公„2003‟32 号,2003 年 1 月 21 日)

 3、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

 ( •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立案审查当年考核问题答复的...

篇四:旷工党纪处分

知 3 月 16 日, X X 车间员工 X X 未到公司上班, 也未请假, 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 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 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1、

 迟到 5 分钟内罚款 3 元/次, 5-10 分钟罚款 5 元/次, 10-30 分钟罚款 10 元/次,超过 30 分钟扣半天工资。

 2、

 旷工半天扣 1 天工资, 旷工 1 天扣 2 天工资, 以此类推。

 旷工 5 日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3、

 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 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 一经发现, 重罚; 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

 请假:

 必须写请假条, 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一律视为旷工处理。

 请假 1 天以内(含一天), 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 请假 3 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 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 请假 3 天以上的, 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 确保车间生产有序、 稳定、 高效进行, 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 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 及《车间 6S 现场管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

 浙江旭瑞电子 生产部

 2013-3-19

篇五:旷工党纪处分

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通知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 各大军区党委, 中央部委,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 党委)

 , 军委各总部、 各军兵种党委, 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 )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纪处分条例》 的颁布实施, 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对于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 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 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纪处分条例》 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 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 广泛宣传、 严格遵守。

 党的各级组织要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 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要认真进行宣传教育, 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 特别是党员 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 自 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 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 情况的督促检查, 加大查处违反《党纪处分条例》 行为的力度, 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 凝聚力和战斗力。

 各地区、 各部门在执行《党纪处分条例》 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 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 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 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 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

 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 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 的纪律处分种类:

 ( 一)

 警告;

 ( 二)

 严重警告;

 ( 三)

 撤销党内职务;

 ( 四)

 留党察看;

 ( 五)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 一)

 改组;

 ( 二)

 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 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 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 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 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 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外, 均自 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 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 符合党员 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 条件的, 宣布除名 ;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 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 部)

 级纪委(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 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 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 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一)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 二)

 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 三)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 四)

 包庇同案人员 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 五)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 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 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 含两个)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 含二人)

 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 除本条例分则中另 有规定的外, 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 ,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 , 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 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 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 按照处

 分党员 批准权限的规定, 应当由省( 部)

 级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应当由省( 部)

 级以下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由省( 部)

 级纪委(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 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 含宣告缓刑)

 的;

 (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 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 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 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 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 包括党的工作人员 和国家工作人员 。

 党的工作人员 ,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 和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的人员 的认定, 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 , 是指企业( 公司)

 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

 员 和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的人员 之外的人员 。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 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 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 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 一)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 二)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 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 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 含留党察看)

 处分的, 作出书面结论,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 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的区分:

 ( 一)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 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 二)

 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 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 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 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

篇六:旷工党纪处分

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讲话三篇

 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讲话三篇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讲话二篇

 今天,xxx 一行来我们公司发表了 xxx 同志的处分决定。这是向全局干部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从严格管理党、从严格管理党的决心和理念,也是对全体干部的教育和警告。xxx 同志的处分决定,我认为是合适的,xxx 同志平时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强,工作上敢于承担责任,敢于承担责任,但发生这样的违反纪律的问题,我们不想看,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委的形象,给干部队带来了不良影响。作为 xxx(单位)党委书记,我也有一定的责任,说明日常工作中局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不足,制度落实、内部监督、纪律规定与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市纪律委员会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加强干部监督,加强干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市纪委的处理决定,xx(单位)党委的态度端正,认识也很充分。通过事先的谈话,xx 先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放下思想负担,轻装出场,希望认真工作。同时,对于两个违反纪律的问题,下一步是加强班级建设,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牢牢树立团队管理和业务工作双手抓的意识,理解同志犯错,领导负责的道理,加强团结在班内,提高表率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今后,我们将完善党委分工,严格执行班级成员的一岗两责,切实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干部负责教育、监督,抓住早点抓住小事,真正把纪律和规则放在前面,对团队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懈,抓住敢字,抓住主业,对职场苗头问题三是加强教育学习,防止源头问题。我们要重点学习新修订的《规范》和《条例》,促进全体党员民警崇尚道德高线,遵守纪律底线,不接触法律红线。要求党员警察队从周围同志的错误中吸取教训,唤醒自己,始终遵守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四是加强跟踪教育,积极改正。对有违纪问题的同志不放任,不放弃,一个人做账,在加强教育指导和跟踪教育的同时,传达组织的温暖。同时鼓励被处分的同志,要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纠正,努力工作,实现价值。

 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讲话三篇

 处分决定执行是党纪政务事件处理的重要环节,全面及时、规范有序、不折不扣地执行处分决定,对发挥处分决定的惩戒、警告和教育作用、维持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工作要重视时效性。党纪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期限有要求,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制定后,应立即开展公布、送达等工作,确保处分的严肃性。一是发表处分决定要及时。党纪处分决定应在制定后一个月内公布。公务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公布没有明确的期限,但也有及时的要求。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一般应一起公布。只有政务处分的,应参考党纪处分一个月内公布。二是投递要及时。处置决定书下达后,应及时送达被处置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等,以便有关单位和组织及时掌握情况,进入人事档案,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关待遇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报告应该及时。另一方面,执行处分决定的机构和被处分的党员、公务员所在的机构,必须在 6 个月以内向制定处分决定的执行状况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构报告,另一方面,相关纪律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必须按照规定每季度向同级党委员会报告处分决定的状况,确保党委员会立即把握处分决定的状况,了解处分人的思想动向。四是案件货款处理应及时。事件金钱的处理意见报告经本级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事件审理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事件承包部门,事件承包部门应当在商机关财务(保管)部门收到通知后 60 天内完成。

 执行工作要注重全面。处理决定执行的具体事项与案例密切相关,特别是给予党纪政务重新处理的公务员,需要执行的内容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全面统一考虑。一是处理决定投递全面。

 送达受处分人,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送达主管部门,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处分的,通报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协常务委员会。二是处置决定公布要全面。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发表,进行思想教育。党纪处分应向受处分人所属的基层党组织发表,指导班成员应向所属党组织的指导班发表的政务处分应在一定范围内发表,党员可以参考党纪处分在所属的基层党组织发表,党员不能在所属部门发表,如果是指导班成员,也应在指导班会发表。三是相关待遇调整要全面。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职称、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影响年度评估、奖金发放等其他待遇的处置,还应督促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提交结果,通过处置决定执行检查等形式,检查相关待遇是否按规定执行。

 执行工作要注重规范。一是处置执行通知要规范。处分执行通知是有关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处理事项的重要依据,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身份性质、处理种类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理执行通知和处理内容通知书,正确标记处理影响期间(期间)等内容,不能生产硬模板,不能产生身份与处理种类不一致的执行通知事项。二是执行证明材料必须规范。召开会议发表处分决定、职务变更、工资调整、人事关系解除、违纪收入征收等,不仅要规范各种表格,还要收集会议记录、免职文件、工资调整审查表等资料作证。三是文件表的制作要规范。送货回收证不仅需要经营者的签字,还需要公司盖章的受处分者不仅需要在送货回收证上签

 字,还需要在受处分者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意见和处分决定书上签字,防止送货代替发表的处分执行报告书中的人事文件状况、负责人的签字、公司的盖章等内容完全填写。

 执行工作要注重延展性。惩罚前氡后,治病救人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处理违反纪律的党员、公务员,实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宽严相济,切实处分后半部分文章。一是发挥好处决定警告教育的作用。向受处分人发表处分决定时,发表人员正装,佩戴党徽,受处分人面对党旗、国旗,发表人员和受处分人都起立,确保处分决定发表的严肃性,提高受处分人对处分的恐惧,发表处分决定后,与受处分人谈话,进行思想教育。二是把处置决定一张纸变成警告教育一堂课。受处分人所属公司发表处分决定时,受处分人应在会议上进行自我检讨,班组成员和普通党员代表分别发言,派遣纪律检查监察组或监督检查部门应结合事件进行教育注意,实现处分一人教育一组的效果。三是对受处分人开展教育援助。明确所属单位党组织受到处分。教育帮扶的主体责任,努力使受处分人放下包袱、真诚悔过,重振精神开展工作;还可以通过跟踪回访等形式,检查教育帮扶成效。

篇七:旷工党纪处分

党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对党员 的纪律处分包括: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

 改组和解散。

 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党员 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 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 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 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 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 恢复党员 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 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二、 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的种类为:

 ( 一)

 警告;

 ( 二)

 记过;

 ( 三)

 记大过;

 ( 四)

 降级;

 ( 五)

 撤职;

 ( 六)

 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

 ( 一)

 警告, 6 个月 ;

 ( 二)

 记过, 12 个月 ;

 ( 三)

 记大过, 18 个月 ;

 ( 四)

 降级、 撤职, 24 个月 。

 行政机关公务员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 受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 受开除处分的, 自 处分决定生效之日 起,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不得再担任公务员 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 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 晋升工资档次、 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原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执行该处分, 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 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48个月 。

推荐访问:党纪 旷工 处分

热门文章

2022年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上讲话

同志们:今天召开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主要是对相关事项和任务进行明确,对深化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推进。刚才,市财政局解读了相关文件,详细阐述了文件的制定背景

2022年度在专项民主监督专题协商会上发言

*部长、*市长,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下面请允许我代表致公党市委报告一下2021年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情况。2021年,致公党市委根据中共市委市政府、市委统战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更可

2022年流调溯源培训专班开班仪式主持词

大家上午好!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经县委政府同意,我们举办本次流调溯源专班培训班,目的就是通过培训和考核,充实流调人员的业务知识,提升流调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流调队伍的协调联动、快速反应能力,进一

2022年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上讲话(精选文档)

这次会议是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以来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主要有两项任务:一是立规矩,审议通过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规范,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轨道上运行;二是搞任免,依照法定程序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谱写人大工作新篇章——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汇报(2022年)

回眸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秉持与市委同向、与人民同心、与代表同行、与时代同步的理念,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交出了满意答卷

市委书记在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开幕会上讲话(全文)

各位委员、同志们:政协*市委员会十四届五次会议今天隆重开幕了,这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凝心聚力、共商大计的盛会,是鼓舞斗志、团结奋进的大会。我代表中共*市委,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

2023年国家公祭日主题演讲稿13篇

2023年国家公祭日主题演讲稿13篇党课讲稿:牢记“三个务必”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同志们: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同志、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不忘初心、牢

2022年关于县“三春”生产开展情况报告(2022年)

今年以来,我县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三农”工作,确保农村疫情防控和农业生产“两手抓、两不误”,为顺利完成全年农业农村重点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现将我县2022年“三春”生产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

在全县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上讲话【精选推荐】

同志们:在我县奋力冲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刻,今天我们隆重召开全县第三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这对于激发全县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舞士气,扎实工作,创先争优,推进全县经济社会更

创建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县经验材料(完整)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要求,按照创建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县的标准和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学习宣传”的三轮驱动措施,有力推动了全县创建工作的顺利

在全省农村户厕问题整改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推进视频会上讲话(完整文档)

一、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提质增效小厕所,大民生。农村厕所革命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场硬仗。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舆论密切关注。近年来,在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村厕所

2022年天天金句(4月13日)(完整)

1 在攻坚克难中逐梦笃行,在开拓进取中勇毅奋斗。2 勇当改革发展助推器、下足履职为民真功夫、强化民主监督钉钉子、打好协商议政组合拳。3 忠诚使命的坚定信仰、求是挺进的奋斗姿态、植根人民的崇高情怀。4